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人员、装备、培训、技术、保障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集中人力、物力,迅速果断予以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和损失程度,保护公众人身和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枣庄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滕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滕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为或不可抗拒自然因素造成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和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以及核、生物化学等方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同时适应滕州市界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影响我市的情况。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依法应急,规范处置。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使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3)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环保专业优势,切实履行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指挥机制。
(4)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动员镇街、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形成上下一致、主从清晰、指导有力、配合密切的应急处置机制。
(5)专家指导,科学处置。采用先进的环境监测、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和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6)充分准备,分级备案。坚持平战结合,即平时做好人、财、物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对应急预案进行充分培训、演习和演练,才能应付战时的紧张局面;同时,镇街、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做好衔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有备无患。
1.5 事件分级
1.5.1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Ⅳ级: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5.2其他情况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2组织机构
2.1应急指挥部
2.1.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应急指挥办公室主任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渔业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市公路局、市公安消防大队、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部等部门、单位和各镇街政府主要负责人、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专家组、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2.1.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1.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应急处置预案,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处置预案的措施建议,并根据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评估意见进行应急处置。
市发改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及相关区域的通信安全,协调处理网络媒体舆论事件。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查明污染来源,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秩序维护,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组织疏散群众,保持社会稳定。
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进行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系统建设所需资金,做好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
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城市被损毁的给排水、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保障事故抢险所需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支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抢险救援人员、灾民、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市水利和渔业局:负责污染水域、渔业水质的水质监测和调控的配合工作,提供事故地点涉及水域的相关资料,组织开展事故地点周围渔场的生物资源损害调查和观测,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预测,提出减少污染的措施和建议,对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提供事故地点涉及水域的相关资料,组织协调相关水域的水资源调度,对需采取的水利工程措施提供技术指导,消除水域污染。
市农业局:负责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土壤、农作物等危害做出预测,提出减少污染危害的措施和建议,对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市林业局:负责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林业及生物多样性危害做出预测,提出减少污染危害的措施和建议,对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市卫计局: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处置预案,检查、督促医疗卫生单位落实预案,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
市民政局: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质,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做好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环境破坏事件的处理。
市安监局:参与、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环保部门拟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行动方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数据库,为合理处置化学品污染提供咨询服务。
市公路局: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冷却、喷水隔爆、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污染陆域的清洗工作,切实注意防止二次污染。配合相关单位,组织专用车辆以及特殊车辆,进行污染物的疏转和已受污染物的处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气象条件分析,并提供相关天气预报服务。
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部:负责电力受损公用设施的修复,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及相关区域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处置本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工作,全力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处置本辖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专家组:由市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建立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专家库,根据现场应急工作组成专家组。负责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专家库一般应包括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保护、环境评估、卫生、化工、水利、水文、气象、农业、水利等方面专家。
各企业: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事故责任方,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清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的职责;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通报的职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协助的职责;接收有关部门调查的职责;赔偿损失的职责;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职责;加强应急防范的职责。
各成员单位职责中未列事宜,由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非成员单位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第一副主任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2.2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污染事故,防止污染蔓延扩大;
(3)向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同意,接受媒体采访,发布有关信息;
(5)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2.3办公室下设机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技术专家组,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察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物质、经费和生活保障组,应急通讯、气象组,社会动员组,涉外工作组,特种应急组,综合协调组。
2.2.3.1技术专家组:市环保局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组长由环保局指定。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组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2.3.2应急监测组:由市环境监测站编成,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市环境监测站有关人员。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定性和定量监测,鉴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提供预警等级建议和环境污染监测数据,及时报告污染情况的动态发展,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和发展趋势,提供决策依据。
2.2.3.3应急监察组:由市环保局牵头,根据情况抽调公安、水利和渔业、林业、农业、卫计、国土、安监、畜牧等单位人员组成,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取证,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信息、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协助治安警戒组做好搞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和依法处理。
2.2.3.4抢险救援组: 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被损坏的给排水、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保障事故抢险所需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支援工作。市公安消防大队牵头负责灭火、设备容器冷却、喷水隔爆、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污染陆域的清洗工作,防止二次污染;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部牵头受损电力公用设施的修复,做好突发事件现场及相关区域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2.2.3.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局负责,市卫计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负责医疗救护,提供医疗保障;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等知识。
2.2.3.6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2.2.3.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住建、交通
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由民政部门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应急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基本生活;涉及镇街做好配合。
2.2.3.8物质、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发改、财政、经贸、粮食、水利和渔业等部门组成,由发改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负责调集应急物质(包括应急处置物质),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给和物价稳定。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应急人员必要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2.2.3.9应急通讯、气象组:通讯工作由通信、信息产业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由市信息产业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负责应急信息保障工作。气象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负责做好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
2.2.3.10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由镇街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2.3.11涉外工作组:由外办、侨办、台办、公安、外经贸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2.2.3.12特种应急组:由公安、金融、网络监管、环保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负责处置 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群体性事件、舆情监管。
2.2.3.13综合协调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负责协调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2.3镇街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要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明确承担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任务的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2.4企业机构
各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和机制,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成立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组,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
3监测与报警
3.1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环保局负责部署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日常监测工作,负责对日常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判断,及时传递、定期发布环保综合信息。
3.2报警制度
3.2.1报警内容
对生态环境或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或公众健康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信息;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
3.2.2报警责任单位和报警责任人
1.报警责任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单位、发现单位、知情单位等。
2.报警责任报告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单位、发现单位、知情单位等主要负责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3报警时限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单位或现场第一发现者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报警责任方可通过“12369”“110”“ 119”等公共举报电话、网络、传真等形式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警。
4报告制度
4.1报告时限
市环保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当初步无法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环保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枣庄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市环保局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枣庄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环保局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2报告种类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4.2.1初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4.2.2续报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展等。
4.2.3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3报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5预警
5.1建立预警系统
建立统一、科学的环境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对环境污染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市环保局要建立健全环境安全信息数据库,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事故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5.2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环保局对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上报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对特别严重的可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建议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对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险情,市环保局应及时报告市政府,通报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6应急响应、处置和终止
按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事故发生,即自动生成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视污染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上报枣庄市、省、国家应急指挥部。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情况复杂难以控制,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6.1分级响应
6.1.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认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同时上报枣庄市、省、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也可直接向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6.1.2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认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枣庄市、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6.1.3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认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枣庄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并根据枣庄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6.1.4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应当立即派出先遣组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负责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处置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机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枣庄市环保局报告应急处置情况,请求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困难。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
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进行深入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应急响应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应当在第一时间首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处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6.2应急处置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突发事件情况,并根据需要指派相关单位赶赴现场。各有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2.1应急处置现场工作
(1)应急监察和监测组应根据各自预案开展工作。
(2)各应急队伍听取先遣组介绍,判明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3)各应急队伍根据事件等级、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进行个人防护后,方可进入应急现场。
(4)各应急队伍按照应急处理与处置程序和规范,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处理与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建议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各应急队伍完成规定的应急任务或接到应急终止的通知后,要对受污染的仪器设备实施消毒、去污、保养,进行应急总结。
6.2.2记录应急过程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各应急组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在应急响应和处置过程中,均应准确及时地记录应急过程,为总结应急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依据。记录工作需专人负责,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发生、发展与终结;指挥程序和出动人员及设备情况;任务分工与完成情况;应急组织、工作人员、仪器设备的适应性及完成任务的能力;采取的重大公众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地形、气象对危害区域及应急行动的影响等情况;各类公告、公报、通报、通知及重要指示。各种情况的记录必须有时间、地点、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应急终止后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存档。
6.2.3发布信息
(1)公众信息发布权限。公众信息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长发布,或者授权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发布,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
(2)公众信息发布时机。公众信息发布的时机是:当确认事件已经发生并对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环境污染结果已经被证实;采取重大公众防护措施;天气条件对事件危害变化产生重要影响;事件终止,应急行动终结,公众防护解除,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其它必要的时间。
(3)公众信息的发布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成因的初步判断;可能的发展趋势;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可能影响;受影响地区公众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其它需要公众了解和配合的事项。
6.3响应终止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后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7后期处理
7.1善后处理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7.2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7.3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分析应急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
8保障措施
8.1物资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机构可结合各自职责提出监测仪器、防护装备、通信设备等物资配备计划,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审定、配置。
8.2演习演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工作,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3宣传培训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环境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9附则
9.1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演习演练及发生的趋势、特点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滕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滕州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滕政办发〔2013〕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