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17-11-21 来源: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指导和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及时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滕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系统

2.1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滕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予以确定,主要有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物价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公路局、市爱卫会办公室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2.1组织力量对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2.2.2向市政府、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2.2.3对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单位)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4对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5加强与枣庄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的联系和沟通,掌握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2.2.6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2.2.7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2.3职责分工

2.3.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制度和措施;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分析、掌握事件动态,起草上报情况汇报;协助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卫生防疫应急处置疫情控制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的建议。

2.3.2市委宣传部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市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收集、研判境内外舆情,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有针对性地解疑解惑、澄清事实;负责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2.3.3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做好突发应急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等有关应急管理工作。

2.3.4市教育局

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协助食药、卫生计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3.5市科技局

支持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2.3.6市公安局

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必要时协助医疗机构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3.7市纪委(监察局)

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

2.3.8市民政局

组织做好需转移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2.3.9市财政局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3.1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参保人群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2.3.11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

负责承担全市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置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置物资及时运送到位;配合有关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传播。

2.3.12市农业局

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3.13市商务局

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负责生猪屠宰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3.14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局

组织涉旅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重大传染病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督促旅游景区星级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2.3.15市工商局

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处理。

2.3.1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正常市场秩序;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2.3.17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2.3.18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全市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做好相关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镇街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2.3.19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负责组织查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2.3.20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配合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市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工作。

2.3.21市物价局

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期相关商品及服务价格的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相关商品及服务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2.3.22市畜牧兽医局

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2.3.23市爱卫会办公室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做好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中未列事宜,由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非成员单位应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或在一个县(市、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波及2个以上市,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现新发病例;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省发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涉及我省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且有流行趋势;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现新发感染者;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药品安全事件,在全省范围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蔓延势头紧急,已经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病情危重、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或者10人以上出现较轻病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15)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且有流行趋势;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病例死亡;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10)药品安全事件,在市或县(市、区)辖区内影响扩大,蔓延势头有升级趋势,已经导致1人病情危重、或者5人以上出现较轻病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11)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2)霍乱在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影响范围涉及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道),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4)一次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5)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病情可能危及生命;

6)药品安全事件,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危害较为严重,具有较为明显的蔓延势头,已经导致1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7)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监测

在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下,各级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4.2预警

市卫生计生局根据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监测点等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市卫生计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计生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计生局报告。

市卫生计生局应当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枣庄市卫计委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向有关市通报信息。

4.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单位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同时上报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局接到报告后,按照程序及时上报。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2应急响应程序

5.2.1 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枣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市政府配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2.4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请上级予以人员和技术支持,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5.3 应急响应行动

5.3.1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政府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对我市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4)疫情控制措施:市政府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市卫生计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重大疫情发生后,市委宣传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有关疫情信息的发布必须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

8)开展群防群治:镇(街)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协助市卫生计生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2市卫生计生局

1)组织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重大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督导检查: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市卫生计生局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等事件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培训的主要目的是熟悉和掌握卫生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重大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3.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按要求对接诊病人进行标本的采集,并协助流调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为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的定点医院。

5.3.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根据本级实验室的功能开展检测,对于一些非本级检测功能范围内的检品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上级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传染病的流调、防控措施等方面的研究。

5)开展技术培训:负责医疗机构和各级防保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各镇(街)防保人员负责辖区内社区医生和乡村医生技术的培训工作。

5.3.5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1)在市卫生计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市卫生计生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4临近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临近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市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I级、Ⅱ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分别由国家、省、枣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需由市卫生计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枣庄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6 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表彰奖励。

6.2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并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6.3保险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生产生活。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4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卫生计生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枣庄市卫生计生委。

7 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信息系统

由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建立市、镇(街)、村(居)三级疫情报告网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由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市卫生计生局建立应急预防控制队伍资料库,加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1.3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

市卫生计生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计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计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计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4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市卫生计生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2物资、经费保障

由卫计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7.3通信与交通保障

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统筹考虑。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要组织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重大疫情。

市卫生计生局应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预案更新与管理

市卫生计生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9.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制定并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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