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加工贸易项目
(一)投资主体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年检合格;
2、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经营规模;
3、有项目建设所需的专业人才。
(二)核准部门
1、中方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项目由省外经贸厅进行核准;
2、中方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外经贸厅审核后上报商务部核准。
3、需从境内购汇和汇出外汇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在向省外经贸厅申报前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申报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规定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执行。
(三)申报程序
1、省属各外经贸及计划单列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省外经贸厅、经贸委;省属其它企业,申报材料经其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省外经贸厅、经贸委。
2、市属企业,申报材料由市外经贸局、经贸委初审后转报省外经贸厅、经贸委(县<市,属企业应经同级外经贸和经贸部门审核转报)。
(四)申报材料
申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需准备以下材料(一式三份或四份,其中报送省外经贸厅二份、省经贸委一份,中方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项目另备报送商务部一份):
1、项目报批(逐级)申请(转报)文件(要列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基本情况);
2、境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合资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中方独资企业免此项)。
3、境外企业中方投资主体间协议。
4、境外企业章程(草签文本)。
5、外方合资伙伴背景材料、注册文件及其资信材料(中方独资企业免此项)。
6、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实物投资项目免此项)。
7、项目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8、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
9、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
10、境外常驻人员培训计划。
11、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五)批准证书
几经批准的境外加工贸易企业,颁发由国家商务部统一印制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颁发办法如下:
1、由省外经贸厅核准的项目,在下达批复核准文件后同时填写《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登记备案表》并加盖公章,连同核准文件、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报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登记备案并领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2、由商务部核准的项目,在下达批复核准文件后,由投资主体到商务部领取批准证书。
3、境内投资主体领取批准证书后,须将批准证书复印件寄送省外经贸厅(境外处)予以备案或转发并负责其境外企业每年参加联合年检。批准证书经年检合格后方可继续有效。
(六)工作时限及要求
1、市外经贸局、经贸委在接到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申报材料后,应于6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形成正式申报文件(由市外经贸局拟文并统一编号),报送省外经贸厅、经贸委。
2、接到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完备申报文件后,省外经贸厅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理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发出征求意见函,省经贸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送省外经贸厅。
3、项目.申报材料齐备后,省外经贸厅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上报商务部。
4、报商务部核准的项目,省外经贸厅在收到《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后须于2日内转发。有关核准及转发文件同时抄送省经贸委。
二、境外非贸易性(境外加工贸易及对外援助类项目除外)投资项目
(一)投资主体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年检合格;
2、具备一定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3、有项目建设所需的专业人才。
(二)审批部门
1、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非贸易投资项目由省外经贸厅(青岛市属企业除外)进行审批
2、征求驻外使(领)馆意见。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境外投资项目,须事先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意见。省属境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外经贸厅负责征求意见,市属境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外经贸厅委托下外经贸部门代为征求意见。
3、需从境内购汇和汇出外汇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向省外经贸厅申报前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申报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规定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J43号)执行。
(三)申报程序
1、省各外经贸公司及计划单列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省外经贸厅;省属其它企业,申报材料经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省外经贸厅。
2、市属企业,申报材料由市外经贸局初审后转报省外经贸厅(县<市>属企业应经同级外经贸部门审核转报)。
(四)申报材料
申办非贸易境外投资项目需准备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项目报批(逐级)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意见(境内投资主体为非国有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免评估意见项);
3、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实物投资项目免此项);
4、境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合资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 中方独资企业免此项);
5、境外企业章程;
6、外方合资伙伴背景材料、注册文件(复印件)及其资信材料(中方独资企业免此项);
7、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
8、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
9、境外常驻人员培训计划;
10、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批准证书
凡经批准的境外企业,颁发由国家商务部统一印制的《境外企业(机构)批准证书》。颁发办法如下:
1、省外经贸厅在下达批复文件后,同时填写《境外企业(机构)申领批准证书备案表》并加盖公章,由境内投资主体凭备案表和批复文件到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领取批准证书。
2、境内投资主体领取批准证书后,须将批准证书复印件寄送省外经贸厅(境外处)予以备案并负责其境外企业每年参加联合年检。批准证书经年检合格后方继续有效。
(六)工作时限及要求
1、省、市外经贸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函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2、申报材料齐备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到期不能批复时,须向申报单位做出解释。
三、在境外(港澳台地区除外)设立贸易、工程承包、运输、旅游、研发、咨询等类企业及办事机构
(一)投资主体条件
1、具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外经贸经营资格或国际货运货代经营权;
2、外经贸公司须从事对外经贸业务三年以上;
3、进出口生产企业获得经营权和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设立后须从事对外经贸业务一年以上。
(二)审批部门
1、境内投资主体在热点国家(指美国、日本、新加坡、朝鲜、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以及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和地区设立贸易、工程承包、运输、旅游、研发、咨询等类企业和办事机构(代表处、办事处)由省外经贸厅(青岛市属企业除外)审核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2、境内投资主体在非热点国家设立贸易、工程承包、运输、旅游、研发、咨询等类企业和办事机构(代表处、办事处)由省外经贸厅(青岛市属企业除外)审批。
3、征求驻外使(领)馆意见。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境外投资项目,须事先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意见。省属境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项目及需转报商务部审批的项目由省外经贸厅负责征求意见,市属境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外经贸厅委托市外经贸部门代为征求意见。
4、需从境内购汇和汇出外汇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向省外经贸厅申报前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申报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规定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执行。
(三)申报程序
1、省属各外经贸及计划单列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省外经贸厅,省属其它企业申报材料通过其主管单位转报省外经贸厅;
2、市属企业,申报材料经市外经贸部门审核后转报省外经贸厅(县<市>属企业应经同级外经贸部门审核转报)。
(四)申报材料
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贸易、工程承包、运输、旅游、研发、咨询等类企业及办事机构(代表处、办事处),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项目报批(逐级)申请文件;
2、境外企业合同(中方独资企业免此项)、章程或境外机构组建条例;
3、外方合作对象资信情况(中方独资企业或机构免此项);
4、境外企业(机构)主要负责人简历;
5、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实物投资和境外机构免此项);
6、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及外经贸经营资
格证书;
7、境外常驻人员培训计划。
(五)批准证书
凡经批准的境外企业(机构),颁发由国家商务部统一印制的《境外企业(机构)批准证书》。颁发办法如下:
1、由省外经贸厅审批的项目,在下达批复文件后,同时填写《境外企业(机构)申领批准证书备案表》并加盖公章,由境内投资主体凭备案表和批复文件到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领取批准证书。
2、由商务部审批的项目,在下达批复文件后,由投资主体到商务部领取批准证书。
3、境内投资主体领取批准证书后,须将批准证书复印件寄送省外经贸厅(境外处)予以备案或转发并负责其境外企业每年参加联合年检。批准证书经年检合格后方可继续有效。
(六)工作时限及要求
1、省、市外经贸部门在接到境内投资主体的申报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函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2、申报材料齐备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或转报,到期不能批复或转报时,须向申报单位做出解释。
3、由商务部审批的项目,省外经贸厅在收到境外企业(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转发。
四、上述各类境外企业(机构)经审批(核准)同意后,须按以下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1、境外企业须在外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按批准的经营范围,依照当地法律积极开展业务。
2、依照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企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外经贸境外字[1998)第1150号)要求,外派常驻人员。
3、境外投资拨汇前,涉及国有资产的,须在境内办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委托、资产授权经营公证手续,有关文件报省外经贸厅备案。根据国家规定,境外企业中方股份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情况特殊,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并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
4、境外公司、机构在外注册登记后,常驻人员须持我厅印发的《山东省海外企业(机构)内部报到证书》及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该国大使馆(总领馆)经商处(室)报到,并接受其领导。注册证书(复印件)及法定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等连同大使馆(总领馆)经商处(室)签章确认的报到证书一并报送省外经贸厅(境外投资管理处)。
5、境外企业股权证等产权注册文件正本缴回其国内主办单位存放(合资、合作企业缴回我方股权文件)。境外企业、常设机构的经营、业务情况每年书面报送省外经贸厅一次,重大事项须及时向我驻该国大使馆(总领馆)经商处(室)和境内主办单位报告,并报省外经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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