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机械制造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时间:2013-10-10 来源:招商局

  一、扶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对于主导产品优势突出,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的龙头企业,以上年地方所得税收为基数,每年超基数部分的50%,连续三年由财政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并在企业扩大生产时,优先提供用地指标,给予最大优惠,促其尽快做大做强。
  二、大力培植机械制造企业、工商户。对于新成立的机械零部件生产企业或工商户,自创办之日起三年内,按税收实际发生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给予返还,扶持企业和工商户加快发展。
  三、鼓励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外公司合资合作经营和利用国外技术设备。对于外商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除享受现有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优先提供用地指标,并给予最大优惠。自资金到位、项目开始实施之日起,免收有关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进口先进设备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由市财政按设备购置额和引进技术费用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规划建设滕州市机械产品交易市场。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在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占地面积50亩、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的机械整机及零部件交易市场。采取城市资产经营公司征地、民营企业投资的运作模式,成立专门市场管理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面向市内外广泛招商,对进入市场的经营业户给予房租及税收优惠政策。
  五、努力扩大我市机械产品占领国内外市场。加强营销网络建设,鼓励各类组织销售我市机械产品。对在滕州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上年度实际形成地方税收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市财政按50%连续三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优先向机械制造业提供发展用地指标及优惠供地。在当年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中,用于机械制造业发展的用地指标不低于60%。实行本地企业与市外企业投资机械制造业同样优惠政策。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拍挂的方式进行,依法取得使用权。市政府将根据项目投资的额度、关键零部件项目以及境外投资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项目情况,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入园后,给予一次性补贴。
  七、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向机械制造业提供融资服务。市内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机械制造业的支持力度,在当年新增扶持工业发展的贷款中,用于机械制造业发展的贷款比重不少于60%。对于为规模以下机械制造企业、机械制造业工商户提供贷款的银行和提供担保的专业担保公司,由市财政分别按实际贷款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使用政府土地收益金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对于在城区的机械制造企业,积极要求入园进行土地置换的,原企业土地出让时,根据城市规划变更土地用途,政府土地收益金全额返还,用于支持企业安置职工、快速发展。
  九、加大机械制造业宣传力度。在京福高速公路、京沪铁路滕州段设立滕州机械制造业广告宣传走廊,对我市机械制造企业在此设立广告的费用,自广告新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由市财政按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用的40%予以补贴。对于在中央电视台及各省级卫视台进行广告宣传的我市机械制造企业,自广告播出之日起三年内,由市财政按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用的50%予以补贴。
  十、加强机械制造业从业人员培训。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组织机械制造从业人员短期培训活动不少于4次,培训人员不少于1000人,所需培训费用由市财政补贴60%。对于当年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由市财政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本补充意见与《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机械制造业发展的意见》(滕政发[2007]16号)一并执行,有关扶持、补贴和奖励各项费用均在市机械制造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列支。同时,滕州市机械制造业发展专项基金由每年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加大投入,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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