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第一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 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股本以出让金确定。
(二)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单位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经济效益,经政府批准,从市财政设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扶持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享受政府资金扶持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政府同意,可抵押融资。
(三)利用原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可将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给新建企业。
(四)集体经济组织和外来投资者利用原有集体建设用地联营、联建兴办工业项目的,租期可达30年,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50年。
第二条 收费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在项目审批、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收费给予减、免、缓。
(一)外来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办理审批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下限收取,免征自来水工程设计费、环卫保洁服务费、劳动年检工本费、水利建设基金、勘察设计及材料设备招标管理费等5项收费;对建筑构件质量监督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职工教育基金等3项收费缓收2年;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征收。
(二)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开发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按50%征收,综合开发费按20%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按应缴的50%征收。
(三)对外来投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下限征收。
(四)对引进世界500强公司、国内上市大企业投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除在税、费方面享受本文规定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外,在用热、用电、用气方面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客商投资新办工业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
第三章 公益性、服务业等项目优惠政策
第四条 外来投资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公益性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享受本文第二章第一条第一款优惠政策。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享受本文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收费优惠政策。
第五条 外来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的,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20年。BOT、TOT方式合作项目,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提供划拨用地。
第六条 外来投资兴办商业、饮食、娱乐业等服务业项目,除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采取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外,其他收费政策参照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条 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全国性大型服务业企业(全国行业50强)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和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投资旅游资源开发的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照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纳入市级以上调度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及改造原有专业批发市场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单独研究确定优惠政策。
第四章 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引进外来有偿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使用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利率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符合上述条件且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除按上述规定奖励外,再按实际到位资金低于银行基准利息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因职务行为引进的有偿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给予定额奖励。
第十四条 引荐工业生产型项目,属市外独资项目的,投产达效后,按形成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给予引荐人连续两年的奖励,其中投资过亿元的连奖三年;属境外独资项目的,投产达效后,按形成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6%给予引荐人连续两年的奖励,其中投资过1000万美元的连奖三年。引进市外资金兴办合资合作项目的,按形成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给予引荐人连续两年的奖励,其中投资过亿元的连奖三年;引进境外资金兴办合资合作项目的,按形成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2%给予引荐人连续两年的奖励,其中外商投资过1000万美元的连奖三年。以先进设备和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对引进重大工业项目给予引荐人定额奖励。
第十五条 引进市外资金兴办流通、商贸项目的,按项目建成形成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引进境外资金兴办流通、商贸项目的,按项目建成形成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争取的上级无偿资金,根据资金数额和项目性质,给予定额工作奖励。
第十七条 对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实行项目终结奖,即项目投产运营达效后,由引荐人向市外经贸局(招商局)申报,财政、税务部门核实地方留成税收数额,外经贸局(招商局)会同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第一引荐人到市外经贸局(招商局)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五章 投资服务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集中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登记等服务。凡属我市审批的外来投资项目,各审批、登记或其他有关部门须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在收到外商报送的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7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结。如有违反,视为许可,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需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办理的投资项
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办理,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到报国家、省、市以上审批的土地征用、项目规划手续、特殊行业审批的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办结时限)。重大项目由相关市级领导牵头,并由引资部门和相关部门组成专门的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和服务机构,为项目全程服务和协调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企业非法摊派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除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检查和税务检查外,市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以保证外来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第二十条 市经济环境投诉中心和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负责外来投资者对行政服务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对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必须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7日。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数额较大并对我市经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外来投资者,可在市里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对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有重大影响和特殊贡献的外来投资者,可以向省、市等上级有关部门举荐、推选,给予更高级别的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枣庄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比我市更优惠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对投资额较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财政贡献率高、社会效益大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采取市财政提供一定补贴的方式给予更大的优惠。
第二十三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项目,外商投资额必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其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外商投资比例不低于50%;其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外商投资比例不低于80%,否则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补缴有关税、费。对上述外商投资比例的审核认定,由外经贸局(招商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进入滕州经济开发区的外来投资项目,按《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商引资引荐人享受《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一次性定额奖励的,不再享受本优惠政策对引荐人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招商局)负责解释。市经济环境投诉中心负责监督政策落实。
第二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2014年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4-05-07
来源: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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