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机械制造工业园招商引资及入园优惠政策

时间:2013-10-10 来源:招商局

  为进一步加快滕州市机械制造工业园建设,规范入园标准,提高入园质量,促进技术含量高、规模效益好、产业带动力强的项目向园区集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入园企业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机械制造工业园入园企业范围是:整机生产企业、功能零部件生产企业、研发机构和为机械工业发展配套的物流中心等服务型企业。
  第二条 机械制造工业园入园企业标准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安全标准,整机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不低于5000 万元,功能零部件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土地政策
  第三条 机械制造工业园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商贸用地,最高使用年限分别为50 年、40 年。机械制造工业园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出让。项目单位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单位在完成初始投资60%后,允许企业以100%的土地进入银行和市场融资。
  第四条 在机械制造工业园投资的机械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投资规模大,从事整机生产的项目,市政府从机械制造业专项基金中给予政策扶持,专项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对于从事功能零部件生产的入园企业,市政府给予更大的政策扶持。
  第六条 对于经批准在机械制造工业园内投资公共研发中心项目,市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 对现有城区内机械骨干企业和因场地制约束缚发展的企业,要求入园投资并在原有企业基础上扩大规模,除享受机械制造工业园优惠政策外,政府对该企业土地出让金给予优惠,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税费政策
  第八条 入园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和建设过程中,免、减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二层以上厂房全免,建设一层厂房的减免50%。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执行特殊规定),免收墙体节能费、招标管理费、防雷灾技术服务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仅限项目单位)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测绘、规划设计、地质勘探、土地评估等劳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三年内免缴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年起的七年内按正常收费的50%缴纳。
  第九条 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内资生产型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同级财政等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两年减半扶持;外资性质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第十条 机械制造工业园为入园企业提供充足优质的生产要素,水、电、煤气、蒸汽的费用按政府定价收取。
  第十一条 对原有企业入园后扩大规模形成的税收,在确保原有税收完成的基础上,对新增的税收地方留成超出部分,连续三年给予50%返还,专项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引入市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1-3 亿元(含3亿元)项目的引资人奖励10-20 万元;对引入市外资金固定资
  产投资3 亿元以上项目的引资人奖励30-50 万元。
  第十三条 对引入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 万-3000 万美元(含3000 万美元)的项目引资人奖励10-30 万元;引入固定资产投资30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引资人奖励40-60 万元。
  第十四条 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引入资金足额到位、建成并形成税收额地方留成部分超过奖金额的项目,经过审核验收后,从市机械制造业发展专项基金中一次性给予奖励。
  五、其他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机械制造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和个人以货币、实物、技术等形式向机械制造工业园内企业投资,开发区管委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投资者在机械制造工业园兴办生产型企业,由开发区提供企业围墙以外的道路、供水、供电(双回路供电线路除外)、燃气、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配套设施。
  第十七条 开发区实行一站式项目代办服务。即项目一经受理,在项目单位提供有关法定文件资料的前提下,从项目立项到注册登记,均由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指定专人为其代办申领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及项目规划、建设审批等各项手续,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建设。
  第十八条 市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对机械制造工业园内企业实施“扎口式管理”,到机械制造工业园内企业执法检查和收费的部门单位,需事先征得管委会的同意,并在管委会指派的工作人员陪同下,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外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户籍、暂住证明等手续由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办理,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进一步降低人才引进的门槛。根据机械工业发展实际,对企业急需引进的大专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可以不受名额和学历限制。对于企业急需的高级技工人才,可办理相关引进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依法经营,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进入机械制造工业园投资服务性项目的优惠政策,按《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引入机械制造工业园项目的,属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范围之外的引荐人奖励政策按《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有关条款执行。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省、枣庄和我市出台的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比本政策更优惠的,按国家、省、枣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由滕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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