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园区管委会职责、内设机构职能
1、负责园区的招商引资、园区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定位。
2、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园区的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对园区的土地按规定的程序统一征用、规划、管理、划拨、出让,并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管理土地,灵活使用土地,做活土地文章,维护群众利益。
4、负责组织实施园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园区内建筑项目办理有关手续,对园区内的房地产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对外销售,筹集、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
5、负责管理园区的财政、国有资金、税收、劳动人事、工商行政、区容区貌、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园区的涉外事务,管理园区的进出口业务。
6、负责内设机构的管理,全权办理园区内土地、建设、财政的一切手续。内设机构独立办公,行使市有关职能部门的权限,需要办理证照、上报审批的,主管部门只盖章,不再研究。
办公室职能:
1、在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园区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园区的对外接待、上传下达、后勤服务、文书档案和宣传工作;
3、负责园区内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4、协调与市各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关系;
5、负责编制园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规划建设分局职能:
1、负责园区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的绘制及审批论证。
2、负责园区的测绘管理工作。
3、负责园区各项规划的实施。负责项目用地的选址工作;负责建筑方案(即建筑平面布置图、单体建设设计图、各类建设物、构筑物的装饰图等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规划定点、放线、验线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各种规划图、地形图、建筑物的单体平面图、立体图、外装饰图等)的管理工作;负责代收园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定点放线、验线费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的竣工验收工作。
4、受市建设局的委托,对违反园区规划的建设物、构筑物进行查处。
5、根据规划和园区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6、由建工局配合,负责对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发包及施工队伍的资格审查;
7、负责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案、工程预留的审查,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管理。
8、办理发放《报建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副本》、《建筑施工许可证正本》、《规划许可证》、《开发许可证》、《准建证》。
招商分局职能:
1、举办有关招商引资会议,参加招商引资的各项活动,引进项目、资金、管理技术和人才。
2、负责进区项目的调度和跟踪服务。
3、负责对进区项目的考察、论证、立项、审批工作。
4、为国内外客商办理进区有关手续。
5、拟定园区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和行政措施。
计划财政分局职能:
1、负责项目的审批立项,审查《项目建议书》,发放投资许可证;
2、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人口增容费、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活动的服务性收入等费用的征收、管理。
3、负责园区基本建设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及各项配套工程投入以及园区有关人员的工资、补助、离退休金、职工的福利费等支出。
4、负责园区的统计、审计工作。
5、上述收入、支出管理列至财政预算外管理。
土地管理分局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园区土地管理工作的规章,实施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研究制订土地管理事业发展规划,预测各类中长期用地需求,做到土地总需求量与总供给量的基本平衡。
3、统一管理土地和地籍、地政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主管园区土地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和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定园区土地稽查计划及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的动态信息监测体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籍管理和各项技术规程。
4、组织编制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耕地保护措施,负责土地复垦的业务管理和监督。
5、负责园区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落实国家有关建设用地定额指示,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交市土管局履行报批。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复、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发放《土地产权及使用证》。
6、管理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实施细则,规范土地市场。负责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7、负责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接待处理土地信访,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